黃浩銘藐視法庭案 上訴庭押後宣判

【本報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於一四年佔領行動期間,阻礙執達主任清理旺角彌敦道佔領現場,被高院原訟庭裁定刑事藐視法庭和判監四個半月,黃就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開庭聆訊。對於控方是否要證明黃當日有特定犯罪意圖,以及執達主任和警方在拘捕前是否要對在場人士作出相關警告,雙方各執一詞,上訴庭押後宣判。

控方就證明犯罪意圖起爭議

黃的律師稱,控方有責任去證明黃當日在特定意圖去阻礙執行禁制令,但原審法官犯了法律上的錯誤,裁定控方只須證明黃當日有意圖在現場逗留已足夠,並以此為錯誤基礎裁定黃罪成。上訴庭卻指,根據上訴庭案例,控方不用證明被告人有特定意圖,而這宗案件所涉及的禁制令事前已被傳媒廣泛報道,控方是否仍有需要去證明黃當日有特定意圖?律師續稱,黃當日在現場逗留,期間向執達主任提出的問題都是合理的,不算阻礙執行禁制令,惟執達主任沒有回答黃。

此外,原訟庭在頒發禁制令時,也預期在採取拘捕行動前應先警告當事人,包括不可阻礙執行禁制令,但黃當日未有收過相關的警告,黃沒有刑事藐視法庭。上訴庭卻指,原訟庭在頒發禁制令時所提及的警告,是針對違反禁制令的行為,而不是針對阻礙執行禁制令的行為,黃的律師現在把兩者混為一談,即使原訟庭頒令時令人誤會,上訴庭其後已作出了澄清。

律政司一方指,在警告方面,控方只需要證明黃有意圖在現場逗留已足夠。黃當日在現場逗留,並挑戰執達主任和執行禁制令的代理人,已有犯罪行為。由於傳媒在事前已廣泛報道該禁制令,加上當日在現場的人數眾多,對在場人士逐個提出警告是不切實際。

案件編號:CACV 25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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