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昨繼續陳詞指,游蕙禎(廿六歲)於案發時因為身後人群擠擁,她的手才會推到保安員,而且控方亦沒有證據證明她踢人。此外,根據《立法會條例》,除非立法會當選人以書面形式表明不接受議員一職,否則當選人在立法會會期開始後已是議員,所以游蕙禎和梁頌恆(卅一歲)於前年十月已是議員。
控方:五被告需共同承擔刑責
至於另外三名被告楊禮康(廿四歲)、鍾雪瑩(女,廿五歲)及張子龍(廿九歲),辯方指案發時三人亦只是協助議員進入會議室宣誓而已。裁判官提到,張子龍的行動相對較不明顯。控方解釋,五名被告是夥同犯案,故需共同承擔刑責。
案件編號:KCCC 203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