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四月一輛電車凌晨駛經中環德輔道中的銀行街對開彎位時,疑超速失控衝出路軌翻側,令車上十一名乘客受傷,其中兩人傷勢嚴重。肇事電車司機昨於區院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求情稱因見夜深人靜,才鹵莽地加快車速,圖「早收工」回家而釀成意外。法官則指被告須對乘客生命負責,將他收押至下月十四日,待索閱背景報告始判刑。
廿四歲被告盧志亮,現時仍是電車公司員工。控方指被告於一六年加入電車公司,他無案底,今次是初犯,亦沒有交通違規紀錄。法官查問案發的彎位是否急彎。控方表示該段屬一般彎位,而電車公司內部指引訂明,電車駛進一般彎位的時速限制是十五公里,而駛進急彎則限速八公里或以下。
辯方昨求情指,被告曾任職港澳噴射飛船公司,後轉職電車公司。被告案發後已深感後悔,辯方並呈上多封求情信。辯方續指案發於凌晨,人車流量少,被告一時鹵莽才試圖加快車速,以便可早點放工回家見家人。法官質疑被告並非初次在夜深時駕駛,並詢問當日是否「特別日子」,辯方指被告對此點並沒有指示。
法官表示,當時電車上有乘客,被告須對一眾乘客的生命負責,質疑這是否加刑因素。辯方則認為本案情況如載客私家車,並舉例指父親載着家人,同樣是要向車上乘客負責。法官亦提及,被告曾向警方表示當時遭巴士撞倒後才出事,質疑被告是否欲諉過他人,辯方解釋被告當時只是誤會了。
案情指被告駕電車沿德輔道中西行線行駛,當駛至銀行街中國銀行對開轉彎位時「出軌」,並衝前廿八米後翻側倒臥地面,期間一輛雙層巴士駛經。電車上十一名乘客受傷,其中兩名分別六十四歲及五十九歲男乘客傷勢嚴重。警方在現場向被告查問時,被告曾表示因遭一輛巴士撞到致脫軌。
警方調查後指,被告出事前的時速約廿九公里,出軌時的時速則是廿八至卅一公里,警方比對其他電車的時速,平均約是十六公里。警方並發現途經的巴士沒有重大刮花,顯示巴士不大可能曾發生碰撞。
案件編號:DCCC 95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