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批租期屆滿屬客觀事實
涉案該幅土地面積一千四百二十平方米,臨時批租期於二○一四年十二月屆滿。澳門中級法院指出,案件屬臨時批租期間屆滿而未轉為確定批給,即所謂「過期失效」,它的發生只取決於期間屆滿這一項單純的客觀事實;換言之,一旦土地的臨時批給期間屆滿而批給未轉為確定,不論承批人是否有過錯,失效總會發生,上訴人對於合同的不履行是否存有過錯並不重要,故這項上訴理由不成立。
另外,由於新土地法強制規定未轉為確定批給的後果便是批給失效,並沒有給予其他選擇,因此,宣告批給失效屬於一項限定的行政活動。在被限定的行政活動中,不存在行政當局違反公平、善意及保護信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