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漏招 警長涉瞞債借錢須重審

【本報訊】警長陳毓鈞被指於二○○九至一三年期間隱瞞其欠債狀況,六次向警察儲蓄互助社申請合共逾五十萬元貸款,事後被控六項欺詐罪。東區法院於去年經審訊後,裁定他六項欺詐罪成,判監十個月,但高院昨裁定原審暫委裁判官何極輝「漏招」,判陳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和刑罰,下令把案件發還給另一名裁判官重審。

高院法官指,陳毓鈞在原審作供時,強調自己沒有不誠實,由於陳之前沒有刑事紀錄,法庭既要考慮到陳的犯罪傾向較低,也要考慮有良好品格的人的證供較為可信,但原審裁判官只考慮到前者,卻未有同時考慮到後者,這是一個關鍵性的遺漏,特別是這宗案件,審訊的爭議一直圍繞着陳是否誠實及有意圖欺詐,法庭是否接納陳的解釋是裁決的關鍵。

曾認未有正確申報欠債

法官又指,不誠實是欺詐罪的主要控罪元素,原審裁判官在裁決時認為「陳的行為屬鹵莽地作出虛假陳述,對本案已足夠」,令人合理地擔心他在考慮時把「鹵莽欺詐」和「不誠實」混為一談。法官認為,陳今次上訴得直,只是因為原審裁判官技術上犯錯,但陳在原審和上訴期間承認未有正確申報其欠債狀況,是自招嫌疑,因此不會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案件編號:HCMA 3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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