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糟糟的雞年即將完結時,高院宣布了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就立法會選舉提出的呈請,陳敗訴,這是本地法院首度明確選舉主任DQ權的一個裁決,也為大型選舉中,選舉主任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的制度作了最佳的背書。
選舉主任的決定權,有效將港獨、自決等不符《基本法》要求的政客擋在公權之外,這已成為本地政壇及政治運作的新常態,不過,戴着守法假面具、掩藏心懷叵測的反對派政客卻一直諸多挑剔,更與外國干預勢力攻擊港府,認為DQ參選者的參選權違反了《國際人權公約》及公民可享的政治公約等,這些似是而非的歪理,掩飾的是企圖以國際公約欺壓香港法律、欺壓《基本法》的禍心。
高院法官在陳浩天的呈請中清晰駁斥了上述觀點,並藉判詞向港人及全世界陳述了三個重要法律觀點:一、選舉主任有法定權力決定參選人是否符合資格;二、港府在執行《基本法》第二十六條有關公民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以及《立法會條例》第40條細則,即參選立法會者須遵守《基本法》的要求,兩者若有衝突時的定奪,選舉主任現時執行的機制合法合理,換言之,參選權亦要在符合本地選舉條例及《基本法》要求下進行;三、法庭裁決指出,參選人的申述若與《基本法》要求有矛盾、相違背,被撤銷參選資格是正確的。
判詞不但狠摑了抬着人權法挑釁選舉主任決定的法律界人士,更狠摑了企圖以國際公約「蝦」香港的惡心政棍。
有法律界人士十分緊張上述裁決,忙不迭自作詮釋,指香港眾志的自決主張與陳案的港獨主張不同,按理不應被DQ。他憑甚麼認為自決不同於港獨,自決沒違反《基本法》,有關人士根本無法自圓其說。DQ機制讓撒旦的歸撒旦,凱撒的歸凱撒,政治的歸政治,抵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