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你駕駛或乘坐私家車走在公路上,有想過會給警方突然攔下,連人帶車留在路中心,去協助警方攔阻從後而來的亡命快車嗎?據說,警方已不止一次用上述方式徵召市民幫忙,無論是否願意,你當時都很難拒絕。
近日,香港接連發生交通意外,因為九巴翻側意外事件太矚目,使另一宗交通意外顯得少人提及,但問題也是十分嚴重的!二月十一日,警方在新田公路想攔阻一輛超速車輛,但對方沒停下,繼續高速開行,交通警便在前方路段攔下多輛私家車,用以製造路障。當亡命快車開到時,怕是因煞車太急而失控,撞到停在路面的三輛私家車和交警電單車。超速車輛內的兩人全部死亡,其他私家車上有數人受傷,交通警員亦受傷。
警方辦案時就算有權徵用市民的汽車,但應該沒權徵用市民的生命吧。請市民連人帶車充當路障,這做法十分危險。首先,你要假設後面超速車輛的司機是清醒和理性,但這並非必然的,有些司機在超速時精神亢奮,有些則受了酒精影響而神志模糊,即使見到前方有路障,也不一定理會。
退一步說,權當超速車輛上的駕駛者是理性,見到前方公路有車輛停放着,超速者會為避免碰撞而嘗試煞車,但也未必來得及。好些亡命飛車時速在二百公里以上,不可能說停就停,尤其瞥見前方不是警方正式的路障,而只是有幾輛私家車,在初見的一瞬間,根本很難判斷到前車是停着不動,到判斷到時再煞車,已太遲了!結果很可能是超速車與攔路車撞在一塊,不幸的就會車毀人亡。
超速是非法行為,但罪不至死,警方真是值得用如此冒險的方法去攔截超速車輛嗎?至於被迫充當路障的,就更是無辜,真不知今趟警方如何向上述受傷的市民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