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之行:高院駁回港獨上訴

主張港獨的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不服一六年立法會選舉被選舉主任拒納參選資格,向法院提出選舉呈請,高院終於頒下判詞,駁回其上訴。此案影響廣泛且深遠,值得政界及法律界關注。高院法官在判詞中確認選舉主任有權根據確認書的程序,通過收集具體證據,認為陳浩天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因而拒納其參選資格。雖然陳浩天拒絕回答選舉主任的問題,但作為民族黨的召集人,該黨曾高調組織多次旨在宣揚港獨的公眾活動,足以證明陳浩天以實際行動拒絕擁護《基本法》。

其實,政界與法律界早就不看好陳浩天的上訴。民族黨公開鼓吹港獨,是明獨也,被選舉主任DQ是意料中事。雖然人大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釋法在後,但高院法官認同參選立法會的人,其言論行為不能有違《基本法》的規定,這應該是參選所需的條件,港獨主張有違《基本法》,彰彰明甚,不容狡辯。當日選舉主任回覆陳浩天時,表明雖然他在提名表格中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但留意到他在報名前後的言論,顯示他實際並不、亦無意擁護《基本法》,裁定其參選資格無效。

估計陳浩天即使向終審法院上訴,勝訴機會極微。明獨之路不通,暗獨又如何?陳浩天案的啟示極具價值。香港眾志的周庭冷眼看高院的裁決有何感想,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有了人大釋法對法院的約束力,提出選舉呈請的結局,已呼之欲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