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警員被指向一名鋼鐵商人通風報信,將二○一四年一宗黑幫謀殺案機密資料洩露予該商人,又向對方教路關於疑犯應對調查的方法,以換取六十萬元報酬。兩警與商人其後遭廉署拘捕,控以一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三人經審訊後俱被裁定罪成,昨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廿七至卅六個月。法官嚴斥兩警違反職權,令在逃疑犯從警方情報中掌握最大好處,行徑猶如收賄去提供情報,且打擊警方偵查罪案時發放訊息的系統。
被告依次是警員李潤福(四十七歲)、警署警長葉國良(五十歲)及商人洪偉明(四十六歲)。他們被指於一四年十月八日至一五年六月七日期間,與不詳人士串謀,使李及葉身為公職人員,故意及蓄意地作出不當行為,包括取得調查黃文健之死的相關機密資料及向他人洩露資料等,以換取金錢回報。李昨被判監三年,葉被判囚兩年半,而洪則被判囚兩年三個月。
法官判刑時考慮到各被告的訊息往來及監聽內容,包括提及沒有證人、證據不足等,以及兩名在逃疑犯及後返港的時序,可見被告洩露的情報曾被利用,令疑犯從情報中獲得最大好處。換一角度而言,兩警猶如收受賄款以提供機密資料。
法官續指,涉案的收酬洩密計劃由一四年十月至一五年五月持續進行,各被告亦獲得可觀報酬,情節較前高級警司冼錦華接受免費嫖妓此經典案例更為嚴重。法官指冼作為高級警員的職責與本案兩名被告作為前線警員職責不同,兩被告的職責正是參與罪案調查及拘捕疑犯,但卻洩露警方機密資料,確實違反職責。另一方面,冼案涉及的是有關酒牌等發放資訊,但本案卻涉及一宗謀殺案,兩被告在當中持續發放案件資訊,令疑犯掌握情報以作應對,而李更是該次計劃的樞紐,罪責最重。
法官另引述辯方求情,指李服務警隊廿八年,葉亦加入警隊逾卅年及屢獲嘉許,辯方指案中沒有證據指李曾收受報酬,是次屬單一事件。不過,法官對此並不同意,從監聽錄音對話中,清楚聽見李向洪提及計劃中有人出資六十萬元,更提及如何分配及多少人分配得益。其中,李最少已收取十一萬元,葉可分得兩萬元,而洪則獲利最多,得十三萬元。
案件編號:DCCC 67/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