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企業分析師與已婚女友同居多年後分手,惟他得悉女方另嫁他人後,重燃與她共諧連理的希望,並承諾給予女方廿萬元禮金以令兩人成婚。惟女方被指收了十二萬元「禮金」後反口「唔嫁」,分析師遂入稟區院興訟追討。女被告昨出庭作供,她指當初曾猶豫是否搬往同居時,男方主動表示會送一層樓及廿萬元予她「揸手」,給她安全感;她才答應同居,惟有關承諾最終無兌現。
男原告徐志明(六十歲),女被告彭秀玲(四十一歲)。被告供稱在○○年與首任港人丈夫結婚後,經常持雙程證到港探夫,○六年更獲准來港定居及工作。她在○八年與原告於同一公司但不同部門工作。○九年起二人正式拍拖,數月後,原告要求她離開前夫,搬往與原告同住。她有猶豫,惟原告承諾若她願意同居,「遲些」會在內地買一層樓送她及給她廿萬元,令她「有啲安全感」。惟二人同居後,原告女兒回家時不滿,原告惟有着她暫時搬出,又表示會負擔她搬出的租金。惟上述多項承諾均屬空談,未有兌現過,她頓感心灰,遂與原告分開。
原告律師盤問她時,提出另一版本,指她因知道原告月入五至六萬元,並擁有一個八百方呎單位,經濟條件較她前夫優越,才選擇與原告同居。而二人拍拖期間,原告不時送贈名牌禮物給她,惟因後來,原告因失業而收入不穩定後,被告遂分手。被告回應時強調,拍拖前不知原告收入多少及其財務狀況;至於收到的名牌禮物,歷年來只獲原告送贈六百多元的護膚品、四千多元Gucci手袋及七千多元LV手袋。
案件編號:DCCJ 315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