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九人申撤煽惑公眾控罪被駁回

【本報訊】佔領行動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等九人被控煽惑公眾妨擾等共六項罪名,案件昨於區域法院預審。辯方早前提出申請,包括要求撤銷第三控罪,以及將其中兩名被告黃浩銘及李永達分案審理,法官昨日逐一駁回,指目前控方就控罪及審訊的安排,未見對辯方有構成不公之處。法庭並將本案排期於十一月十九日開審,預計審理需時廿天;另外亦定於九月十七日進行第二次預審,期間眾被告續准保釋。

九名被告依次是戴耀廷(五十二歲)、陳健民(五十八歲)、朱耀明(七十三歲)、陳淑莊(女,四十五歲)、邵家臻(四十七歲)、張秀賢(二十三歲)、鍾耀華(二十四歲)、因其他案正在服刑的黃浩銘(二十八歲),以及李永達(六十一歲)。

法官首先駁回辯方所指的第三控罪「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有違憲及涉及雙重刑責,而申請撤銷該控罪。法官解釋《普通法》中清楚存在「煽惑他人煽惑」的控罪形式;況且鼓勵他人去鼓勵他人犯法,亦應負上刑責,故不屬違憲。

法官指控罪非重疊

至於辯方投訴控罪所指控內容的不清晰及控罪重疊等問題,法官指控方早前已去信各被告的法律代表,詳細闡述各控罪的元素。關於控罪重疊一事,法官指明顯針對「佔中三子」的第一控罪,是指他們早於一四年三月籌劃及呼籲佔中一事;第二控罪是指第一至七被告於一四年九月廿七、廿八日期間煽惑添美道的公眾;第三控罪則指他們煽惑在添美道的公眾,去煽惑其他人到場支援。法庭認為三罪的指控內容並不相同,不存在重疊之處。

而針對辯方要求控方交代其他在佔中期間被捕人士,是否會遭落案起訴的申請,法庭則裁定控方並無責任要對辯方交代相關詳情。

法官同時否決辯方要求將黃浩銘及李永達分案審理的提議,指二人被指犯案的地點是分域碼頭街,但該處亦近添美道,情況息息相關,故一併審理屬合適安排。

案件編號:DCCC 48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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