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六年立法會選舉針對「港獨」問題,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確保參選人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本土民主前線成員梁天琦等多名參選人因而被取消參選資格,其中被指支持「港獨」的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事後提出選舉呈請,挑戰選舉主任的決定。法官昨駁回陳浩天的呈請,裁定選舉主任的做法並無關鍵性欠妥之處,又指選舉主任的做法正確,意味同樣被取消參選資格的梁天琦及保守黨賴綺雯,兩人提出的選舉呈請或會被駁回。
法官指,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是參選或出任立法會議員的法定要求和條件,而為確保真誠及真正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政府,《立法會條例》也規定參選人簽署聲明,這並非手續,而是實質要求。選舉主任有權確保參選人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而利用確認書向參選人索取相關資料也是合法。
法官續指出,擁護《基本法》不但要支持《基本法》,還要支持和推動《基本法》,陳浩天拒絕簽署確認書,又向傳媒表示會透過修改或廢除《基本法》以達致「港獨」,這已不屬擁護《基本法》,選舉主任曾向陳查詢其「港獨」立場,陳已有合理解釋的機會,但陳拒絕回答查詢,選舉主任根據手上的資料取消陳的參選資格做法正確。
陳浩天表示,判詞肯定了選舉主任有權力取消參選人資格,對日後本土自決派參選影響極大,他傾向上訴,但要視乎律師意見和能否成功申請法援。他強調,會堅持香港獨立的主張,但除非選舉制度有重大改革,否則他和民族黨未來都不會參選。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認為,法院的裁決考慮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前年釋法、《基本法》及選舉相關法例,確認選舉主任能審查立法會參選人提交的聲明,包括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是否真確。他估計,今次案件有機會上訴至上訴庭及終審法院,屆時更高級的法院有需要頒布一個更有權威性的解釋。
身為律師的立法會議員周浩鼎認為,法庭裁決給予公眾清晰指引,選舉主任有權力去判斷參選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若然有參選人用似是而非或「暗渡陳倉」方式,推動破壞一國兩制,選舉主任有理據取消其參選資格。
政府發聲明歡迎有關裁決,指「港獨」不符合香港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亦與國家對香港特區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港府支持選舉主任在未來的公共選舉中,繼續按相關法例和所有相關資料,就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作出決定。
案件編號:HCAL 16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