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之行:暴力須面對刑責

終審法院認同上訴庭對涉及暴力的大型非法集結案件應該作出具阻嚇性的刑罰,為此制訂新的量刑指引予各級法院做參考,有關的論述對社運界及自決派有如當頭棒喝,產生巨大且深遠的影響。

佔領行動將公民抗命理念提升至道德高地的頂峰,似乎抗爭者有權做出違反法律的行為以挑戰統治者,只要出於良心驅使,即使違法,但只要能達致公義,有關的行為應受到尊重。但終審法院就公民廣場案頒下的判詞明確指出,公民抗命必須和平及非暴力,這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界線。一旦越界,即非法集結的行為涉及使用暴力,則集會自由、表達自由等受憲制保障的權力就不能作為求情或減刑的理由。

後佔領時期的遊行示威活動有一個特色,就是遊行結束後,總有一部分人不會散去,而是採取非法集結的方式,圍堵及衝擊目標機構或建築物,與保安人員或警察對峙,最後會以暴力攻擊作為表達憤怒的方法。

暴力就是暴力,不管用甚麼崇高的理念加以包裝,都不為法庭所接受。終審法院的判詞把道理講清楚,同時把界線劃清楚。從今以後,社運組織者或自決派組織在籌備遊行示威時,應提醒參與者在任何時候、任何地點,都必須以和平方式展示信念與政治主張,絕對不能採用暴力,否則後果將是面對刑責。

暴力抗爭有可能被判監而失去自由,個人前途盡毀,值得公民抗命者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