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指控男師性侵女生 家長判誹謗准上訴

中學男教師於一○年與校內的十四歲女生疑發展師生戀,被女生的家長投訴後,遭校方終止合約。男教師一年後另覓教席,惟家長繼續「狙擊」,去信要求新校長辭退他之餘,並在新校附近派發「內幕傳單」,指他性侵女學生。男教師遂民事控告家長誹謗,去年在區院獲判勝訴,可獲賠償十八萬元。家長不服判決,昨向高院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最終只准家長僅能就「惡意」的理據批出許可,並表明當中只影響到賠償金額。上訴庭並苦口婆心要求雙方考慮其他方法處理,否則「妹仔大過主人婆」,因上訴涉及的訟費或遠超賠償額。

上訴人是女生的父親梁銳成,由律師代表;答辯人是在原審時獲判勝訴的男教師梁志宏,他無律師代表,親自到庭。

上訴人律師昨提出三項理據,包括原審法官錯誤接納男教師的證供誠實可靠,但忽略了其證供有矛盾之處。原審法官亦錯誤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且沒有提出清晰解釋。此外原審法官錯誤裁定上訴人的一連串行為是有「惡意」。

官指理據僅影響金額多寡

答辯人陳詞指,原審法官的裁決正確,且已於判詞作出清楚解釋;又指上訴人的行為是有明顯惡意。上訴庭則指,只有涉及「惡意」的上訴理據有可爭辯之處,故只批上訴人用該理據進行上訴,並明言該理據只會影響到金額的多寡;至於其餘理據,上訴庭認為無可爭辯之處。

上訴庭又主動提出,指原審法官曾指上訴人在涉案傳單寫上「xxx」或「xx」的字眼,等同「性侵」的意思;惟上訴庭認為,正常合理人士是否只想到該些字眼等同性侵,而沒其他意思,這點亦會影響到賠償金額方面。

案件編號:CAMP 8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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