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眉冷看:畏首畏尾 坐視不理

因果循環,報應果然無差。律政司不檢控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肥佬黎卻像自求處分,在出售《壹週刊》時瞎了眼睛,誤信他人,結果給人擺了一道。如今交易拉倒,肥佬黎全盤皆輸,情況跟輸了官司怕是並無二致,人道是「人在做,天在看」,可以信焉!

但話雖如此,作為香港法律的把關者,總不能將惡人統統交由因果律懲處,自己卻坐着不做事,否則納稅人白花花的銀子何必浪費於供養公僕,倒不如全拿去燒香、放生,求菩薩顯靈,儆惡懲奸好了。

黎智英涉嫌向多位反對派議員提供政治獻金,律政司司長卻以「證據不足」為由輕輕放過,事件讓輿論嘩然。我姑且假設律政司是基於專業評估,怕證據不足、難以入罪而不敢興訟。但若是為公眾利益而作的檢控,那意義卻不同,是否能入罪只是表面結果,深層的目的是為教育大眾,更可對不法者起阻嚇作用。

特區政府成立以來,最有社會意義的一宗官司就是檢控前特首曾蔭權,他是否收受利益,那是明眼人都會明白的事,當日同意將他入罪的陪審員亦比不同意者為多,只是沒達到法律要求的絕大多數比例而已。曾蔭權最後雖然「甩身」,但不代表他一定沒犯錯,整個檢控過程就是一節很好的公民教育課。

貪污受賄是當代社會的一個大問題,曾蔭權一案對往後香港以至中國所有貪賄不飭的官員,都甚具警戒作用。

目前,世界上的黑金政治日趨嚴重,香港更有人明目張膽,特區政府又豈能畏首畏尾,坐視不理?西方法律的原則是「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要入罪的門檻固然是高,但我認為,若碰上是非明顯而又甚具警戒意義的案件,就算入罪再難,也值得興訟。所謂「君子之德,貴乎移風易俗」,其理正在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