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民主自決」與「港獨」的文字遊戲

今年三月十一日將進行四個立法會空缺議席的補選。香港眾志成員周庭上周獲選舉主任通知,被裁定其提名資格無效,隨即引發各方爭議。根據選舉主任決定,由於周庭於參選聲明表格內填寫所屬的政治聯繫是香港眾志,香港眾志被認為是鼓吹「民主自決」,故周庭亦被視為不符合《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要求之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要求,依法被裁定提名資格無效。事實上,香港是法治的社會,香港任何政制發展、選舉及政治行為都必須符合《基本法》。

本質一樣 無法實現

根據《基本法》第26條、《香港人權法案》第21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是絕對的,是因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及國家安全所需要而必須限制。基於國家憲法、《基本法》、本地成文法、不成文法及參考國際案例,以間接或直接方式主張、爭取、宣傳、及/或推動港獨人士不能成為獲有效提名的立法會候選人是合憲、合法、合理及相稱的。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2A條及第42B條及《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6條,選舉主任按照規例於提名期,在獲證明並信納情況下決定參選人是否獲有效提名資格。根據香港案件Wong Chi Fung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HCAL198/2015,選舉主任考慮的舉證資料須靠一般常理決定甚麼才是足夠資料或證據。由於《基本法》第77條及第78條賦予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及出席立法會會議時不受逮捕特權,選舉主任綜合及考慮整體資料證據,嚴格要求參選人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並以常理決定候選人參選資格是依法辦事的必須做法。

猶記得,二○一六年前港督彭定康訪港,並於香港大學發表演說。當時,彭已強調「自決」與「港獨」本質就是一樣,區分兩者是純粹的文字遊戲,而「自決」根本與「港獨」同樣是行不通,無法在香港實現。事實上,本港近年博眼球、博出位的政治行為實在太多。先有議員在議事廳內「掟蕉」,再有隨後的拉布行為,近年還出現多次衝擊主席台,或以暴力手段阻礙議會程序。激進化的議會行為,與香港實行比例代表制有關。部分激進派的議員只需獲得少數的選票,即足以在單一選區內取得一至兩席。就此,泛民的政治光譜不斷被細化分裂,每個激進組織都巴不得說出一鳴驚人的政見,就像本土派感到非講「自決」、「港獨」,是無法與傳統泛民人士有所分別,不過,此種行徑卻是極其危險。去年,習近平主席於七一回歸訪港並發表講話,提到香港是不能超越「一國」的底線,要全面確保「一國兩制」的實踐「不走樣、不變形」,一直沿着正確方向前進。明顯地,任何「自決」、「港獨」的主張都不是香港的出路,亦不存在任何討論的空間。

開宗明義 立場明顯

周庭所屬的香港眾志,打從一開始已開宗明義掛起「民主自決」作為最高綱領,而任何以公投方式提出獨立,用以處理香港體制的議題,均是違反《基本法》的。周庭近日多次重申,選舉主任只以香港眾志的組織立場,判斷其選舉資格無效是不合情理。問題卻是,周庭若然不支持組織的理念,又何苦要代表香港眾志參與立法會補選?說白點,香港眾志要求「民主自決」,其實與「港獨」只是文字遊戲的差距。一個支持「獨立」主張的政黨代表,又如何能確保其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況且,周庭在多次升旗禮中,均是背向國旗及做出交叉手勢,這已是一個很明顯的政治表態:不認同國家的主權,否則何來會對國旗如此大不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