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擊洗黑錢活動,港府於一二年制訂《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規定所有貨幣兌換或匯款店東主必須向海關申請牌照,通過多重審批才獲准經營,法例實施至去年,海關共檢控四十四宗無牌經營找換店的案件,另有五宗持牌找換店未有執行客戶盡職審查的檢控個案,海關強調會繼續審視找換店運作,不時派員突擊巡查,以打擊不法資金進出香港。
海關金錢服務監理科首席貿易管制主任區偉成表示,法例規定每當從事兌換或匯款等金錢服務,東主必須向海關申請牌照;而截至去年十一月,香港約有一千二百九十間持牌找換店,海關會審視申請人財政及有否犯罪背景,例如之前有否觸犯打擊洗錢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等相關刑事條例;海關又會派人員到其登記的店舖或辦公室地址作合規視察,若符合要求,就能在卅三個工作天內發出牌照,並每兩年續牌一次。
區又說,經營者獲牌照後,需要履行牌照條件和規定,包括必須執行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交易紀錄六年;若希望加入持牌人的董事、合夥人,又或增加分店或銀行戶口,則需要事先取得關長批准才可加入。海關又會對持牌者制訂風險指數,並藉此制訂視察計劃,大約每年會對一百六十個持牌者作不定期視察。
為防止洗黑錢活動發生,區偉成表示,找換店持牌者必須作客戶盡職審查,每當客戶要求匯款達八千元港幣或以上,又或者兌換款項達一萬二千元港幣或以上,持牌人必須作出相關審查,「又或者,懷疑客戶似洗黑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都需要(審查)。」他續說,審查程序必須核實其身份,包括身份證、地址證明或代理授權書等,「再有懷疑就應要追問,錢怎樣得來,聽其解釋是否合理,差不多像查案一樣。若果覺得可疑就應停止交易,萬一已交易就應將可疑交易報告予聯合財富調查組。」
法例生效至今,海關錄得五宗持牌人未有履行客戶盡職審查的規定,其中去年十二月一名獨資的東主被海關罰款兩萬一千港元,被指沒有就於一三年五月至一四年四月期間的匯款及兌換交易進行識別、核實和記錄匯款人及客戶的身份。海關另檢控四十四宗無牌找換店個案,最高判處監禁的案件為入獄兩個月、緩刑兩年;而罰款最高的案件為六萬元。區指,後者案件是人員作巡查時,發現深水埗一間金器店未有牌照下,明目張膽地經營兌換服務,最後被判處罰款。
記者 林嘉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