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七名警務人員於一四年佔領行動執勤期間,在金鐘襲擊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各判囚兩年,七警事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案中被告之一的總督察黃祖成(四十八歲),早前已獲批出上訴許可。昨日另一被告高級督察劉卓毅(廿九歲),亦向高院申請上訴許可,就其定罪與判刑提出上訴,法官聽畢陳詞後押後判決。
上訴人劉卓毅的大律師陳詞指,針對定罪的上訴理據,是指普通法存在一條「最佳證據規則」,呈堂一方有責任呈交其最佳版本,但控方在本案中沒做到此規則的要求,因此原審時呈堂的無綫新聞片段,不應獲准呈堂。另一理據是涉及呈堂片段的法律爭拗,此理據與黃祖成獲批許可的理據相同。控方則回應指,終審法院有案例指「最佳證據規則」已被廢除。
同案其餘五名上訴人的上訴許可申請,暫未處理,當中包括警長白榮斌(四十二歲)、警員劉興沛(卅八歲)、警員陳少丹(卅三歲)、警員關嘉豪(卅二歲)及警員黃偉豪(卅六歲)。
案件編號:CACC 3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