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歸二十年,司法領域問題極為嚴重,表現在兩大方面,一是有人藐視國家憲法、「一國」權威,用他們的「法律觀點」和香港司法制度,在香港《基本法》中「找出」所謂的法理根據挑戰國家憲法,抗拒全國人大常委會具有最高憲政地位以及作出的決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他們要把香港司法獨立於中國憲制、憲法之外,而那些港獨分裂勢力正好利用了他們的歪理和所為鼓吹「港獨」,鼓吹香港司法和普通法「自成體系」、「不屬中國」,聲稱此乃「香港獨立」的「法理依據」。
二是香港司法中人有強烈的政治取態,心有對「一國」的不滿、對中央的不滿、對堅持國家民族正義立場和愛國愛港人士的不滿,他們手中的法律天平早已傾斜,不正不公,製造矛盾,撕裂社會,甚至激起司法內部、執法機關的分化。
上述惡果,他們是看得見的,然而,他們卻一再標榜自己的所為是在「維護司法獨立」、「捍衞香港法治」。這套標榜和扭曲最初還能「忽悠」一些港人,反對派、洋奴餘孽更不斷為他們搖旗吶喊、保駕護航。不過,時至今日,大量事實證明,正是這些標榜法治、手握司法大權的人在損害香港法治,把「一國兩制」推向懸崖,他們打着「維護法治」的旗號破壞法治,香港法治正在飽受來自內部的衝擊。
怎麼辦?只有朝廷出手,用「中央全面管治權」出手,在政治上、思想人事上作大量深入細緻的工作。中央政府不能指望香港司法體系能夠「自我糾偏」,也不必顧忌有人會用「一國兩制」當保護傘抗拒中央,得到外部勢力和香港一些人的支持而掀起翻天大浪。事實上,他們的所作所為早已天怒人怨,民心不在他們那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