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路政署監督受賄案 兩人不認罪

【本報訊】路政署總工程監督於一五年建議維修將軍澳隧道公路二百萬元工程時,涉嫌收受該工程分判商的五萬元賄款,而事實上隧道管理公司還未商議進行該工程。廉署發現該工程監督跟分判商一同離港前往內地,回港時身懷五萬元現金,而鈔票上找到分判商的基因。二人昨於觀塘法院分別否認受賄及行賄罪名。

據控方開案陳詞指,案發期間首被告陳耀威(五十九歲)負責監督觀塘區道路保養維修,而次被告鄭祖頤(五十七歲)則為數間道路工程公司的股東及董事,從新福港(土木)有限公司承接道路工程,亦獲新福港委派為觀塘區工程的地盤總管。

涉將軍澳隧道200萬元工程

一五年中,首被告告知下屬已跟將軍澳隧道方面開會,要維修隧道公路路面及隧道內夾口膠,並叫下屬製備文件申請二百萬元撥款,工程將由次被告的公司負責。但隧道管理公司其實從未就相關工程與路政署開過會。

申請撥款期間,兩被告於一五年九月八日從羅湖離港到內地,翌日首被告獨自回港時被捕,並搜出一個內有五萬元現金的信封,而信封、部分鈔票及紮鈔票的橡筋上均驗出次被告的DNA。案件將於四月十三日續審。

案件編號:KTCC 204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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