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僭建在本港雖屬犯法,但現時屋宇署發現建築物有僭建物,並不會第一時間檢控業主,而是先發出清拆令,一般情況之下,當清拆命令限期過後,業主仍然拒絕依令進行清拆,屋宇署才會檢控業主。假若鄭若驊盡快清拆僭建物,便不會出現律政司司長被屋宇署檢控的尷尬局面。
屋宇署表示,根據《建築物條例》,凡未經該署事先批准而進行的樓宇加建或改動,均屬僭建。該署會根據執法政策對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業主應遵從清拆令,在指定期限內清拆僭建物。不遵從法定命令屬於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監禁一年及罰款廿萬元。
屋宇署或會指示政府承建商代為清拆僭建物,之後向業主悉數追討工程費連監督費及附加費;如果違法情況持續,加判每日罰款二萬元。
至於僭建地庫,屋宇署會要求業主以石屎回填地下空間,而不能用泥土,以防業主日後再挖掘地庫。
不過,由於本港的僭建物數目眾多,現時屋宇署即使發現有僭建物,也不會立即檢控業主,只會在業主拒拆僭建物多時後才作出檢控,而法庭一般只是判處罰款了事。
最近期一個個案為去年十一月,港島渣甸山白建時道一幢獨立屋的後面、天台及樓梯蓋頂上加建了若干僭建物,業主無遵從屋宇署命令,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僅八萬四千四百元。
雖然檢控的數字不多,但近年亦曾有村屋業主因僭建而入獄的個案。大埔泮涌村兩名村屋業主僭建兩幢樓高四層的村屋,漠視屋宇署的清拆令,原本在一六年已被法庭判入獄兩個月及罰款近十五萬元,但兩人之後仍拒拆僭建村屋,去年終被法庭判以即時監禁兩個月三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