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通過一地兩檢 陳弘毅指有法律理據

【本報訊】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內地與香港有關高鐵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的決定草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指出,《基本法》第二條列明全國人大授權香港實行高度自治,這條文已經是法律理據,他並指,任何法律制度都有最權威機構,且有最終解釋權,否認人大的決定是「人治」。

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的決定草案沒有援引個別《基本法》條文作為一地兩檢的法律理據,包括《基本法》第十八條或第二十條,身為法律學者的陳弘毅指出,要從立法原意去了解《基本法》條文,如只是因應出入境的需求,《基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並不適用。

對於人大的一地兩檢決定提及香港特區應當立法落實合作安排,陳弘毅指「應當」兩個字不構成憲制義務,立法會可以通過,亦可以不通過,重申中央不會直接實施一地兩檢。他又提及如出現司法覆核,各界對第十八條理解存在好大爭議,終審法院很大機會提請人大釋法。

大律師公會:未為本地立法供法理基礎

不過,大律師公會深夜發表聲明,首次回應人大的一地兩檢決定,指人大決定完全未能為一地兩檢「三步走」的最後一步,即本地立法提供明確的法理基礎,公會認為,「特區政府不可能純以人大常委決定作解脫」。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石永泰認為,如要在香港實施香港以外的法律,就需要說明是引用《基本法》哪一條條文,他批評,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並沒有法律基礎,即使釋法亦需要拿出條文,連條文都沒有,就等於建基於空氣之上,他更稱,若然講出來的說話就當基礎等同人治,這對香港沒有憲制約束力,本地立法時可以司法覆核挑戰。

另外,一地兩檢關注組約十名成員昨午到高鐵西九龍站地盤附近行人天橋抗議,並豎起紅色紗布,批評人大常委會的一地兩檢決定破壞一國兩制,令香港法制受損,把香港中心地段「染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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