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歲「私影」少女應邀到一無業漢家中拍照卻遇殺身之禍,男方涉嫌對她施以連串暴虐行為,又對她身體施行暴力性侵犯,少女最終因窒息致死。警方事後拘捕該無業漢並控以謀殺罪,案件昨在高院續審。控方讀出控辯雙方同意案情,披露被告於案發翌日以兩個紅白藍膠袋裝着死者到砵蘭街垃圾站棄置後離開,清潔女工鎅開膠袋發現死者。經法醫等檢驗死者屍身及對比被告身體樣本,發現死者陰道及肛門均有被告的精液,死者屍身多處包括肛門、以及紅白藍膠袋等均有血漬,化驗亦發現分別有被告及死者的DNA。
卅七歲被告劉璋輝,被控於二○一四年十二月八日在香港謀殺十五歲女死者郭惠明。據同意案情指出,案發當日下午,被告曾透過招租街招查詢租屋事宜,並相約房東見面表示要租住劏房單位兩個月,但最終價錢談不攏而告吹。同日黃昏,被告帶着一個行李篋到廣東道的豪畔酒店,以五百八十元租住該酒店的房間一晚。
案情續指,在被告棄屍垃圾站被清潔女工發現屍體,並由其上司報警後,警員到場向垃圾站職員查詢,得知被告曾向女工表示要在附近酒店「搬嘢」到垃圾站,警員遂查詢附近六間酒店,最終鎖定被告的身份,警員於同日下午在被告位於甘芳街的寓所門外守候,待被告回家時將他拘捕。被告在警誡下稱:「我知錯……錯手殺死對方……深感後悔。」警方亦發現被告的頸、嘴唇及手指等均有傷。
警方事後在死者及被告的身體多處拿取樣本化驗,經檢驗後發現死者的肛門及陰道上的精液有被告的DNA,而死者身上,包括肛門及頭部等亦有血漬,血漬內除有死者DNA亦混有被告的DNA,並發現死者的尿液及血液內有酒精成分。
警方又在被告單位、豪畔酒店及垃圾站檢取多樣物品作化驗,其中在被告妻子陪同下於被告寓所檢走潤滑劑及相機等物品,並於被告寓所的梳化及茄汁樽等發現有血漬,經檢驗下亦發現有被告及死者的DNA等,另外在一綠色行李篋、裝着死者的紅白藍膠袋及手推車等均發現血漬。
警方於案發後在被告寓所外、涉案豪畔酒店內及砵蘭街垃圾站沿途一帶之店舖等翻查閉路電視紀錄,把拍攝到被告的影像抽出並製成光碟。
此外,案情又披露被告現時需服食醫治精神分裂症藥物、抗躁鬱症及抑鬱症的藥物。案件今續審,控方將傳召拘捕被告的兩名警員作供,並播放被告的錄影會面紀錄和重組案情片段。
案件編號:HCCC 367/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