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工廈發生多宗奪命火警,最嚴重的是去年六月牛頭角道淘大工業村迷你倉大火,焚燒逾百小時,兩名消防人員殉職及多人傷。一○年三月,長沙灣青山道麗昌工廠大廈針織廠發生四級火,造成消防員一死三傷。有法律界人士指一旦有人於場內意外受傷,可循民事途徑向場地負責人索償。惟保險業人士提醒,即使負責人購買了第三者保險,如發現營運者於場地從事非保單上的業務,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若證實場地違反地契,市民在派對場所意外受傷,「負責人一定有責任」。傷者可向場地負責人民事索償。如果業主「隻眼開、隻眼閉」,容許租戶違規經營,或同樣要負上法律責任。
惟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提醒,場地負責人購買第三者保險時必須如實申報場地的用途。如負責人在於場地從事非保單上的業務,或違規經營而致使他人受傷,是違反保單上的誠信條款,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好麻煩,萬一有事都無保障,負責人都未必有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