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紐約記者郭少華】前全國政協委員兼前香港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涉嫌向三名非洲國家領袖行賄,在美國紐約被捕及起訴,下月八日提訊。本報翻查最新公開的美國法庭文件,其中一份起訴表格詳細列出何志平八項控罪的最高刑罰。若所有控罪成立及刑期分期執行,何志平面臨最高監禁八十五年。
起訴表格先列出何志平姓名、出生年份、囚禁地點、代表律師等資料,之後詳細列出何志平被控的八項罪名,分別是一項串謀違反《海外反腐敗法》、四項違反《海外反腐敗法》、一項串謀洗錢、兩項洗錢罪。
其中五項涉及《海外反腐敗法》的罪名,每項的最高刑罰為五年監禁;串謀違反《海外反腐敗法》的最高罰款為廿五萬美元,違反《海外反腐敗法》則罰款十萬美元。至於三項涉及洗錢的罪名,每項最高刑罰為二十年監禁及三年監外看管,以及罰款五十萬美元。
表格同時寫明上述所有控罪均設有替代罰款,涉及《海外反腐敗法》的罪名列明有關金額是「犯案金錢上所得或所失的兩倍」,而涉及洗錢的罪名是「所涉及金額的兩倍」。根據案情,何志平涉提供二百九十萬美元賄款,若以此金額計算,替代罰款金額可達五百八十萬美元(約四千五百萬港元)。另有法庭文件顯示,何志平曾向羈留所申請使用心肌炎藥物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