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黎明演唱會 投資公司被追逾130萬元

【本報訊】藝人黎明將於十二月十六日(下周六)在澳門威尼斯人酒店舉行「黎明澳門演唱會」,負責製作及宣傳該演唱會的娛樂公司聲稱被拖欠製作費和服務費共六百九十萬元,遂入稟高院控告投資該演唱會的公司,向被告追討服務費三十萬元和貸款支付的利息約一百零八萬元,以及向被告索償。

涉拖欠製作及服務費

原告是星升娛樂有限公司,被告是新星娛樂集團有限公司。入稟狀指,雙方於今年四月廿五日達成書面協議,共同舉辦於十二月十六日在澳門威尼斯人酒店舉行的「黎明澳門演唱會」,被告負責投資,原告則負責製作、營運及宣傳該演唱會。根據合約,被告需自今年四月底至十一月初分三期支付製作費給原告,合共九百五十萬元,並需支付原告三十萬元服務費,被告可全數獲得扣除製作成本後的利潤。原告於七月五日才收到一筆二百九十萬元的製作費,之後沒有收過任何款項,原告需借款四百二十萬元才可繼續製作該演唱會,並要就貸款支付一百零八萬元利息。原告認為被告已違約,因此入稟向被告索償。

案件編號:HCA 279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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