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拖欠製作及服務費
原告是星升娛樂有限公司,被告是新星娛樂集團有限公司。入稟狀指,雙方於今年四月廿五日達成書面協議,共同舉辦於十二月十六日在澳門威尼斯人酒店舉行的「黎明澳門演唱會」,被告負責投資,原告則負責製作、營運及宣傳該演唱會。根據合約,被告需自今年四月底至十一月初分三期支付製作費給原告,合共九百五十萬元,並需支付原告三十萬元服務費,被告可全數獲得扣除製作成本後的利潤。原告於七月五日才收到一筆二百九十萬元的製作費,之後沒有收過任何款項,原告需借款四百二十萬元才可繼續製作該演唱會,並要就貸款支付一百零八萬元利息。原告認為被告已違約,因此入稟向被告索償。
案件編號:HCA 2793/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