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報稱金融經紀的男子陳冠傑(廿五歲),於去年三月廿三日在中區警署外疑阻止《東方日報》記者的採訪拍攝,更涉嫌恐嚇記者,稱已將記者「點相」及會「搵人斬」記者報復;陳被警方落案控以一項刑事恐嚇罪,他在東區法院受審後,法庭昨裁定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陳獲當庭釋放。有關注團體及立法會議員均表示,本案涉及傳媒正常採訪工作,記者發揮第四權,監察社會及維護公眾知情權,不應受到武力威脅,促律政司提出上訴。
任職《東方日報》記者的本案事主早前供稱,案發當日下午他接報到中區警署採訪一宗有人遇襲事件,當時警署外已有十多人、包括警察聚集,期間一名「金毛」胖男突指着他並向警察說:「嗰個係《東方》,唔好畀佢行埋嚟。」而站在距事主六至八米外的本案被告突拿出手機,將鏡頭對準事主,高聲叫他不要拍照並說:「我影低咗你,你唔好落佐敦,你落佐敦我搵人斬你。」事主同日傍晚報案。
暫委裁判官許肇強昨聽取辯方的中段陳詞後指出,事主的確說得出如何受被告恐嚇,亦能在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然而其證供「得不到由控方所提供的現場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的支持」,片段亦看不到證人所述情節,終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被告脫罪,並獲堂費。
廿三萬監察發言人王國興認為,單從相關報道,已顯示控罪有表面證據支持,他指出,即使普通市民在街上遭人恐嚇「你第日喺邊度,我就搵人斬你」,已構成刑恐,更何況記者當時是履行採訪天職,維護市民知情權,因此律政司應提出上訴,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同時保障新聞採訪自由,以維護公眾利益。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陸頌雄亦指,不論市民抑或新聞從業員均不應受到武力威脅,他認為律政司應研究判詞,檢視案件是否有上訴空間,以保障新聞自由及前線記者安全。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會研究裁判官的裁決理據和主控官報告,然後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案件編號:ESCC 2187/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