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小龍,被告則為律政司司長。原告指稱,他在一四年十一月廿五日晚上約九時,於旺角上海街被多名警務人員毆打致身體受傷,期間警務人員不但把他按倒在地,還坐在他身上,以及用拳打、腳踩和膝撞等方式向他施襲。原告事後發現眼角、膝蓋和手肘均有擦傷,另外肋骨亦有受傷。警方在襲擊後,更將原告扣押,一日後才無條件釋放他。
原告指出現創傷壓力後遺症
原告指稱,警方的行為已構成非法禁錮。除身體損傷外,原告在事後更出現創傷壓力後遺症等精神及心理狀況。原告指上述警方人員的侵害人身行為,政府作為他們的僱主,亦要負上民事法律責任,須向他作出賠償。
案件編號:HCPI 124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