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利就有責任。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一切都是中央授予的權利,而落實《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則是香港必須完成的憲制責任,兩者相生相伴,相輔相成。然而,反對派一直只要權利,不要責任,一提起二十三條立法就像瘋狗似的亂吠亂咬,這不僅是輸打贏要,而且是別有居心。
過去中央對港政策畏首畏尾,一味和稀泥,導致反對派野心膨脹,只講兩制,不講一國,只講《基本法》,不講憲法,企圖將香港變成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直至習近平上台執政,中央才改變對港政策,由放任自流改為落實全面管治權,經過多次出手撥亂反正,既打擊了反對派的囂張氣燄,也取回了部分主導權。但香港問題畢竟積重難返,錯綜複雜,要想徹底撥亂反正,尚需加大力度施予重藥,所以,中央在強調全面管治權的同時,也將二十三條立法提上議事日程。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日前的發言充分展示了中央的態度和決心,這次勢在必行,只許成功不許失敗。
總而言之,香港已回歸二十年,「五十年不變」的期限過了將近一半,二十三條立法依然遙遙無期,無論如何也說不過去。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一方面承認這是港府必須完成的憲制責任,一方面聲稱何時立法須顧及政治環境,分明又是在耍太極。請問,甚麼樣的政治環境才適合立法?反對派走火入魔,政治環境只會更差不會更好,那豈不是說二十三條永遠也不適宜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