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載人蛇3聲請漢加刑

警方於去年八月中在屯門稔灣一帶截獲九名南亞「人蛇」,以及三名持「行街紙」巴基斯坦漢。該三名巴漢被指乘的士到現場接載「人蛇」離開,事後被控一項「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罪,三人分別認罪或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昨在區域法院被判囚卅二及四十三個月。法官斥三人以申請庇護而獲准留港,期間卻協助偷運「人蛇」,行為影響社會及損害香港聲譽,因此將三人一同加刑,其中一人更因被裁定涉及有組織地安排「人蛇」到港,再被「雙重」加刑。

三名巴籍被告依次是KHALID MANSOOR(廿六歲)、SARFRAZ(廿九歲)和JAWAD HUSSAIN(廿六歲),三人在港均有提出庇護申請,並是初犯。次被告於案件開審時已認罪,但他一度爭議他並非案中主謀,餘下兩名被告則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申庇護獲津貼 應奉公守法

負責案件的水警總區重案組第一隊主管陳立穎昨在庭外透露,本案是同類案件中,控方首次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申請加刑成功的案件,形容是「史無前例」。陳重申,打擊集團式販運「人蛇」為水警首要行動之一,藉以維護海上安全及治安,強調販運「人蛇」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囚十四年。

法官昨在判刑時指,三名被告因提出庇護申請,不但獲准留港等候申請結果,更可得到津貼支持生活,他們理應奉公守法。然而,三人卻在留港期間協助偷運「人蛇」,更利用公共交通工具接載,他們的行為已影響社會,以及對香港的聲譽造成損害,因此決定將三人各加刑兩個月。

另控方指,案中涉及安排「人蛇」到港及安排「人蛇」在港的旅程,犯案涉及多於一個行為,而且有跨境成分,屬有組織罪行,遂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申請將三人加刑。法官早前裁定次被告安排「人蛇」經海路由內地偷渡來港,並指使另外兩被告行動,是案中領導角色,且本案是有犯罪集團為了利益販運人蛇,涉及有計劃和有組織罪行,故接納針對次被告的加刑申請;至於另外兩被告,則無證據顯示兩人知悉安排,故不予加刑。最終,首及第三被告被判囚卅二個月,次被告則判囚四十三個月。

9南亞人蛇 去年抵港被截

案情指,去年八月十四日凌晨,警方透過雷達偵測到一艘可疑快艇由深圳駛往稔灣一帶,於是派員搜捕。至早上七時,警方收到熱心市民報案,指有九名南亞人在附近形迹可疑地徘徊,警方趕至,即場拘捕六名包括尼泊爾及巴籍「人蛇」,其後在堆填區截獲一輛新界的士,再拘捕三名「人蛇」及本案三名被告。被捕的九名「人蛇」中,部分提出申請庇護,部分則已被遣返。

案件編號:DCCC 108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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