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六對來自一個家庭教會的夫婦,於六年前興訟控告壹傳媒集團旗下刊物《壹週刊》誹謗他們是「換妻邪教」,案件原本於三年前進行審訊,但被告於開審前兩個月忽然要求取消審期,之後雙方接連修訂抗辯和回應,令案件一拖再拖,至今仍未再次訂下審期。原告於去年提出修訂申請,希望加入引用《聖經》反駁被告的抗辯理由,但未獲聆案官批准。原告不服聆案官的決定,提出上訴,法官押後考慮一年後,昨駁回上訴。
案中兩名被告依次是《壹週刊》的出版兼印刷公司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以及該刊時任總編輯李志豪。涉案文章刊於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出版的第一○八八期《壹週刊》,標題是「換妻邪教」。十二名原告指涉案文章誹謗他們,要求高院向被告頒發禁制令,禁止被告誹謗他們,並向被告索取一般及懲罰性賠償。
原告認為,他們有需要引用《聖經》,去證明他們的活動有宗教根據,以反駁被告指他們是「邪教」的指控。
法官指出,對於指原告是「換妻邪教」,被告沒有辯稱該說法是有事實根據,而只是辯稱該說法是公允評論,原告引用《聖經》涉及原告的主觀詮譯,無助法庭判斷該說法是否公允評論,因此不批准該修訂。案件現仍待正式排期審訊。
案件編號:HCA 785/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