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在二○一四年六月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時,有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包括黃浩銘在內的十三名男女事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他們原被判處社會服務令,但上訴庭今年八月接納律政司的上訴,改判他們監禁八至十三個月不等。其中十二人向上訴庭申請終審上訴許可的證明書,並透過四隊律師「大包圍」提出共十一個上訴理據。上訴庭昨頒發判決,拒絕受理其中七個理據,只就其中八人提出的四個理據批出證明書。
該案被判囚的十三人中,只有招顯聰未有向上訴庭申請證明書,其餘十二人包括梁曉暘、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林朗彥、朱偉聰、何潔泓、周豁然、嚴敏華、郭耀昌、黃根源和陳白山都有提出申請。他們的律師表示,雖然只有八人取得證明書,但他們十三人會採用取得證明書的上訴理據,最快會在本周內入稟終院申請終審上訴許可。
提出申請的十二人昨由囚車押到法庭聽取判決。他們取得判決書後隨即被押返羈留室,黃浩銘被押走前在法庭大叫:「土地屬於人民,還我民主規劃,反威權,反迫遷,打倒官商勾結。」有支持者鼓掌,懲教署職員則勸喻:「靜啲啦!」
上訴庭指,上訴人提出的其中四個理據,涉及重大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故批出證明書。它們包括:量刑時是否要考慮「公民抗命」的元素?上訴法院是否必須依照下級法院作出的事實裁決覆核刑期?上訴法院是否有需要考慮被告行使集會和表達自由而量刑?如果上訴法院頒發的新判刑指引時沒有判刑指引,或者與以往判刑指引有不符,新判刑指引是否有追溯力?
案件編號:CAAR 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