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足球隊國際賽事主場迎戰巴林,一如外界所料,噓國歌者仍然繼續故我。此前香港足總已因國歌問題被國際足協兩度罰款,如今重犯,隨時有閉門作賽之虞。這班所謂「球迷」搞事,惡果卻要由港足承擔,簡直冤過竇娥。
出現這種場面,其實一點也不讓人驚訝。港府表明《國歌法》不設追溯期,鬧事者自然是玩得一次得一次。說到底,一般法律之所以不設追溯期,是為了避免出現「言之不預」、「不教而誅」的情況,社會對侮辱國歌行為及相關立法的討論,其來有自,全國人大決定將《國歌法》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實際上已收「昭告天下」的效果,此後只是法律上的微調,不妨以此作為一條界線,往後以身試法者須有接受法律制裁的心理準備。看看港足對巴林這場比賽就知道,像現在那樣一刀切「既往不咎」,只能縱容犯罪,姑息養奸而已。
有人可能會說,立了《國歌法》也不等於人們真心尊重國家民族,這話一點不錯。事實上,《國歌法》的標準很低,只是確保不會出現侮辱國歌的言行,至於是否真心擁戴,又或者一邊奏播一邊「腹誹」,法律自然是管不着的,這也是為甚麼北大人要求立法與中、小學國歌教育兩條腿走路的原因。
說到底,立法容易執法難。可以預期,反中播獨的人決不會因為立法而改弦更張,他們只會繼續以不同形式測試法律底線,讓他們盡情表演好了,把他們告將官去,交給法庭判決,只要有一、兩個承擔違法後果,以播獨政客之鱷魚頭老襯底,自然不敢再搞事。至於是否心服口服,誰來管呢?正如公民依法納稅,是心甘情願還是一邊交一邊罵罵咧咧,根本不是重點,把逃稅漏稅者抓進監牢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