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警員李錦志於三年前照顧女友當時十一歲的兒子時,涉連番虐待男童,包括逼男童飲尿及以「不求人」狂打男童下體等,李經審訊後被裁定故意襲擊兒童等四項罪名成立,判監九個月;他其後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並在服刑四個月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高院昨開庭聆訊後,即時駁回其上訴,李隨即被收押繼續完成餘下刑期。
現報稱商人的四十一歲上訴人李錦志,原任職警員。高院法官昨就李的上訴裁決時指,除非有證據顯示原審裁判官裁決有剛愎武斷或有缺失,否則不應干預裁決,但法官明言,看不到原審有明顯缺失,李的投訴亦無一成立,故定罪方面維持原判。至於判刑,法官認為原審已考慮了量刑整體性,判刑亦非過重,故亦維持原判。法官會押後頒判詞解釋詳細理由。
無律師代表的李就定罪上訴方面,主要批評原審無理接納事主及事主母親的證供,無考慮案件有其他可能性,並指是事主母親對事主體罰,卻「入佢數」,而警方無盡力調查尋找足夠證據;他自言曾當警察,明白警方查案手法,「教官教我技巧上誣衊證據……將唔夠嘅加到夠……令疑犯可帶上法庭,方便工作!」但法官指,李似是以自己警察出身來批評警方調查深度,但對上訴無幫助。李亦質疑,原審女裁判官似是偏幫同為女性的事主母親,但法官昨日反駁稱:「如果我判你上訴得直,係咪話我男人幫男人。」
案件編號:HCMA 68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