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經緯指情況混亂 難辨真假途人 「無裝備不代表不是示威者」

【本報訊】二○一四年「佔旺」期間,時任警司朱經緯在旺角執勤時涉揮警棍襲擊男途人,因而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朱在東區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控罪表證成立,昨繼續自辯。他強調並非為了懲罰或發洩而出棍打事主,只是想對方聽從指令,他行使武力時「心中有法」,會控制力度,也不會擊中要害,事發時他只視事主為暴民之一,因當刻根本無法分辨示威者與途人。朱已完成自辯,案件押後至下周一作結案陳詞,裁判官預料最快兩周後可作出裁決。

朱:法律基礎一直喺我心入面

現年五十七歲的被告朱經緯,被控於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旺角彌敦道六六六號上海商業銀行外襲擊二十八歲事主鄭仲恒。控方昨盤問被告時質疑,事發時事主無配備頭盔、口罩或武器,不符合示威者的分類,加上事主有應警方要求向前行,惟被告仍向事主揮棍襲擊顯然是不必要及不合法。被告回應指,沒有裝備也不代表不是示威者,加上他並非因對方是示威者才向其揮棍,在他眼中,面前衝擊警方防線的人是同一班人,故對方亦是「Part of the mob(暴民之一)」。

被告強調,案發時情況混亂,電光火石間難以分辨真假途人,而他在採取警察行動時,「sorry囉如果佢(事主)夾喺中間,我無辦法可以控制到」;被告認為事主有很多機會可離開現場,惟當他發現事主時只見對方狀似在挑釁另一警員,他覺得事主的行為具侵略性,故才揮棍打背令事主服從,但只是點到即止的力度,絕不是要令事主嚴重受傷。

被告續指,當時並非處於一般情況,「唔可能每秒都去評估(事主)抗拒去到咩程度」,也不可能跟足指引,但這不代表警方是亂用武力,他稱自己執法時一定有法律基礎,「一直喺我心入面」,當時他只考慮「不打要害,控制力度」,對於控方指他打事主的力度特別大,是視作懲罰或發洩,遠超法律賦予的合理武力,被告否認,他稱不會以武力懲罰人。

辯方不召證人 下周一結案陳詞

另外,被告也不同意事主頸部的傷勢是由他造成,堅稱自己是以警棍擊中事主背部而非頸部,而他當時所站的角度及位置,自然地打向事主背部,並無特別原因,即使影片顯示事主被打後手掩頸部,被告認為也不代表是頸中棍。

辯方原本表示會傳召有「四點鐘許sir」之稱的現任警務處助理處長許鎮德及一名沙展作證人,惟昨日決定不傳召任何證人,案件直接押後至下周一作結案陳詞。

案件編號:ESCC 191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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