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索訟費 曾蔭權趕限期前提反對

【本報訊】前特首曾蔭權爵士因在任時無申報接受深圳東海花園豪宅裝修,今年初於高院原訟庭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被判入獄二十個月。他現獲保釋外出等候上訴,但律政司在他另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審訊暫告一段落後,指他違反承諾而未有配合調查,要求法庭頒令要他支付控方檢控他行為失當罪的訟費。曾蔭權昨對訟費申請作出書面回應,聲稱他有權保持緘默,亦否認有令審訊延長,反對支付訟費。按法官先前定下的時間表,法官在接收控方的最後書面回應後,便會就訟費問題頒發判詞。

承諾會配合 卻拒答廉署問題

曾蔭權在今年一月首次就三項控罪受審,結果被裁定其中一項行為失當罪成,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則因陪審團未能達成裁決,被安排於九月重審。至上周五,重審的陪審團同樣未能就此罪達致裁決,律政司本周一決定將此罪存於法庭檔案暫不再提控,但要求曾蔭權支付控方在首次審訊中三分一訟費,法官遂下令辯方最遲在昨日上午呈交書面回應。據悉曾在限期前已將反對理據呈交法庭及控方。

控方指曾蔭權在被傳媒揭發操守問題時,有向傳媒甚至在立法會席前承諾會配合廉署調查,但事後卻一直對廉署保持緘默拒答問題。其妻提供的租務文件亦內容誤導,增加控方調查及舉證困難。辯方就此在書面回應中指出,曾只是在諮詢法律意見後,決定行使保持緘默權,根據案例,除非被告有行動阻礙調查,否則控方無權向其索取訟費。

法官將以書面方式頒發決定

辯方又指,法律上妻子不能被強迫出庭指證丈夫,故曾太的行為,對舉證根本沒影響。辯方亦指,曾首次就三罪受審的時間,比起第二次就一項罪名重審,審訊期只長了四天,可證曾並無在首次受審時拖長審期。

據法官周一所頒指示,律政司可在昨起計的七天內,向法庭呈交對辯方論點的最後回應。之後法官會考慮雙方陳詞,以書面方式頒發決定。

獲准保釋等候行為失當罪上訴的曾蔭權,昨晨約六時偕太太乘離任特首之專用座駕,到堅道天主教聖母無原罪主教座堂祈禱。期間他神情肅穆禱告。他在教堂逗留約半小時後離開,在他登上座駕、發現現場有傳媒後,隨即急速拉動車窗窗簾避開入鏡,座駕隨即揚長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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