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國歌法》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本地立法只是時間問題。之不過,法未立,反中亂港的爛果報便說三道四,說甚麽「倉卒制訂」將成「擾民陷阱」,而反對派則揚其波,亂噏《國歌法》係「阿爺話晒事,阿爺話你犯法就犯法,話你無事就無事」,簡直是瘋狗上身。
香港是法治社會,本地立法有規有矩,幾時「阿爺說了算」?政府深知要反對派理性討論,根本係比叫貓唔嗜腥更難,佢哋拉布拉上癮,無所不用其極,是以政府有消息指出,由於草擬法例需時,內地實施的《國歌法》條文合共十六條,然而兩地刑法畢竟有差異,政府冇可能照搬全部條文,好似第十五條規定,侮辱國歌將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十五日以下拘留。呢啲條文,香港肯定冇辦法實行。
再講,從一地兩檢議案已見反對派拉布拉到喪心病狂,出賣良知靈魂,今趟為《國歌法》本地立法,反對派肯定又會出盡法寶,甚麼遮醜布也不要的頑強拉布,看來,明年三月立法會補選前,相信還未能完成《國歌法》本地立法。其實,《國歌法》本地立法實在是應有之義。《基本法》第一條清楚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因此,一如內地尊重國歌絕對合情合理,絕對政治正確;香港有部分球迷在奏起國歌時,除了噓國歌,更離譜的是舉不文手勢、背向國旗等等,既然如此不尊重自己是中國人,當中若持有特區護照者,應即交出,並速速滾出香港,否則言行不一致,也太窩囊廢吧!
不過,老朽不忘提醒呢班窩囊廢,法律界指出,就算《國歌法》本地立法程序未完成,但列入附件三後成為香港法律一部分,有機會執法。問題係嚴格執法才是關鍵。眼見律政司依然未起訴違法佔中的主要搞事者,令人擔心即使本地《國歌法》已立,卻因執法不力,立再多的法又有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