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點重重議員促廉署即查李國寶

前特首曾蔭權爵士涉嫌收受利益案,兩次審訊均顯示身兼雄濤股東的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在案中有一定角色,他近日向傳媒透露當日到銀行提取三十五萬元現金,是為兒子結婚「封利是」之用,又指廉政公署一直未有約見他。不過,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引述可靠消息指,廉署於重審前曾約見李國寶,但對方拒絕會面,林促請廉署不要放棄找李國寶協助調查,應立即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十四條,要求李到廉署錄取口供,以便案件一旦重審時,可作為控方有力證據。

就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案,根據控方證供指,於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李國寶曾以現金支票到東亞提取三十五萬元現金,約三十五分鐘後,曾蔭權太太曾鮑笑薇巧合地將三十五萬元現金存入自己的東亞銀行戶口。由於該案因陪審團未達成有效裁決,控方決定將控罪存入法庭檔案後,李國寶突然接受傳媒訪問,聲稱提取三十五萬元,是為兒子結婚「封利是」之用。他之前又曾表示自己願意與廉署合作,只是廉署一直未有約見他。

傳重審前廉署約見 遭李拒絕

不過,曾任廉署調查主任的林卓廷引述可靠消息指,廉署於曾蔭權案重審前,曾接觸李國寶,希望為對方錄取口供,但李國寶拒絕會面,而非李國寶所指,廉署未有約見他。林卓廷對李國寶稱廉署從未找他錄取口供的說法感到懷疑,要求李國寶交代清楚。

林卓廷又謂,廉署不應放棄找李國寶協助調查,認為廉署可以引用《防賄條例》第十四條1A、B及D的權力,要求李回答問題,如李拒絕,廉署可考慮是否作進一步行動,包括拘捕、搜查公司、要求李的秘書及公司職員提交資料等,林強調,有關條例是「尚方寶劍」,如證人不應廉署要求是犯法。

對於有報道引述李國寶稱,忘記為何會收取曾鮑笑薇二十萬元,林卓廷認為李說法是難以理解:「曾太角色咁敏感,除非佢哋有頻繁錢銀往來,唔係點會唔記得!」他認為,曾蔭權及李國寶都應對此交代清楚。

學者指「封利是論」 未釋疑慮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指,李國寶稱提取三十五萬元「封利是」的說法仍未釋外界疑慮;他又認為,既然李國寶願意接受傳媒訪問為自己辯解,廉署理應要找李國寶協助調查,了解事件真相。

有熟悉廉署運作人士指,《防賄條例》第十四條有關「獲得資料的權力」,其中第1A及B,只能要求涉案人士提交過去三年的財政紀錄,惟廉署調查該案時,已過了該三年的時限;至於第1D,則是要求證人提供資料,而不適用於涉案人士,故廉署未能引用相關法例,但於案件目前在法庭存檔,日後仍有機會重審,廉署可隨時重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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