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環境衞生署外判公司的女滅蟲清潔員,與負責監工的食環署男巡察員,發展成互相稱呼「老公仔、老婆仔」的親密情侶關係。女方在一三年八月至一四年四月間,遲到早退卅二天,其中有廿五天,兩人更聯袂離港外遊。惟她卻在出勤紀錄表上簽到造假,詐騙僱主薪金三千六百元。其「老公仔」因塞責包庇女友蛇王,對其缺勤知情不報,兩人去年同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各判監六個月。二人早前向高院上訴,法官昨日判決時駁回兩人上訴;法官更指男方以權謀私,不被控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已屬幸運,故對男方加刑至八個月。
上訴人分別是男被告吳志強(五十七歲)與女被告袁冬冬(四十七歲)。判詞指原審裁判官在量刑時,忽略了男被告在本案是以權謀私,以監察人員身份包庇女友,令女友有恃無恐,亦以此令女友「傾心」於他,罪責比「蛇王」的女被告更嚴重。法官認為判女被告的六個月囚刑屬恰當,而男被告則要加刑兩個月。
至於二人就定罪的上訴理據指,男被告就算對女被告缺勤之事知情,甚至兩人一同離境,亦不等於一起串謀犯案。法官對此理據毫不接納,因為這正正忽略了男方的職責,就是要監察外判公司員工有否工作。證供顯示,女被告在灣仔駱克道市政大廈的工作枱,就在男被告辦公室外,男被告對女被告沒上班的事一清二楚。兩人短訊紀錄甚至顯示,男方提醒女友小心,「缺勤時不要接電話」等。法官指女被告如非有男友「撐腰」,她何來膽量及機會在簽到簿作假,因此兩人必定在缺勤事上有協議。
上訴人另一理據則指,女被告的直屬上司知悉她缺勤,上司並收取她部分薪金,故其缺勤並無不誠實之處。法官反駁指,就算她與上司有何安排,這與她涉及欺詐僱主的薪金無關,最多只能用作求情。基於上述理由,法官駁回兩人的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HCMA 50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