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批給期屆滿 被宣告失效
中級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強調在本案中,失效的後果是因二十五年批給期間屆滿之客觀事實依法自動產生,特首所作的失效宣告僅具有宣示性,沒有創設性。特首除了宣告失效外沒有其他選擇,因此被上訴行為屬於被限定的行為。在這樣的行為中,不存在違反公正、適度、善意原則的問題。
關於濫用權利方面,合議庭指出,這一指控要想在司法上訴中成立,必須證明權利的擁有者行使權利明顯超越基於善意、善良風俗或該權利所具之社會或經濟目的而產生的限制。在本案中,行政當局只是在履行合同條款和批給法律制度中的強制性規定,不滿足濫用權利的要件。有關指控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