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名英美法律界人士日前發表聯署信,以「一罪兩審」之名聲討港府及香港司法系統,洋律師要踢館,無所謂,陣地不同、觀點不同,屁股指揮腦袋的事中西皆然,只是,洋律師們不能選擇性看判詞,對三名被告犯下的衝擊暴力罪提也不提,念念不停卻是政治檢控、政治打壓,他們存的是甚麼機心,也不用畫公仔畫出腸了吧。
真理無懼愈辯愈明,洋律師們都看得懂高院的判詞,其聯署信主要攻擊兩點,一是一罪兩審,斥本港違反了公平原則,在被告(即雙學三子)完成社服令後,再作追訴。二是香港司法人員在判決中作政治因素,損害法治。
正如律政司反擊所指,第一點,根本是莫須有的帽子,司法設有上訴機制,在普通法及大陸法系都有該設計,所謂一罪兩審,往往是公平的體現,否則,黃之鋒等三被告為何又提出上訴?洋律師們為何不質疑這會引發「一罪三審」呢?
其次是司法人員有政治考慮,正如律政司援引曾在本港終審法院任非常任法官的英國最高法院前院長Lord Neuberger的親身體驗及言論,香港法官沒有傾向北京當局的考慮。
至於三名被告完成社服令後才安排上訴審訊,律政司言明按程序提覆核申請,而且上訴裁決時,亦扣減了被告一個月刑期,以反映他們完成社會服務令,這種安排,上訴庭沿用多時,與黃之鋒、周永康及羅冠聰等相似待遇的被告人很多。何來「雙重服刑」之說?洋律師踢館根本全面破功。
最後,大家來看看洋律師們的背景,據知十二人中,不乏國際人權組織的法律代表,其中一個是以美國華盛頓為基地的組織牽頭人,該組織曾聲援緬甸國務資政昂山淑姬,但昂山由民主女神蛻變為羅興亞種族滅絕危機幫兇後,怎不見有人為羅興亞人的人權危機代言?又是選擇性失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