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習近平昨宣讀的報告中,就調查手段特別點出要用留置取代「兩規」(即雙規:在規定時間、地點交代問題)措施。據了解,作為監察體制改革試點的浙江、北京、山西,均已執行「留置」措施,而分析認為由無期限的「雙規」轉變為「留置」措施,屬監察法制的進步,但施行的具體細節仍待規範。
在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推行後,官方《中國紀檢監察報》今年七月曾刊登文章介紹,透過全國首例留置個案是在浙江,而北京、山西亦有多人被執行「留置」措施。
浙江目前已制訂的《浙江省監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指出留置條件必須是已立案並且案件具有重大、複雜等四種情形;凡採取留置措施的,需監察委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主任批准後報上一級監察委批准;涉及同級黨委管理對象的,需報同級黨委書記簽批;凡使用、延長、解除留置措施的,市縣兩級監察機關都需報省級監察機關備案,而省監委則需報中央紀委備案。
內地制度反腐專家李永忠指出,「雙規」與留置在實施主體、依據、期限等方面都有不同,「『雙規』基本上是沒有明確固定期限的調查手段」,而新規定顯示,留置的期限應為九十日,並且可以延長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