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九年前遭三警毆打 同一法官原審

【本報訊】自稱是在高院向陳嘉信法官亮刀的男子余祖林,與陳官的恩怨始於一宗民事索償案。根據資料顯示,余聲稱於二○○八年十一月在打鼓嶺被三名警員毆打和出言侮辱,他其後一度被控告襲警罪名,但經審訊後獲判無罪,他繼而在一一年於區域法院興訟,向警務處處長及涉事三名警員提出民事索償,要求被告賠償約六十六萬元人民幣。案件於一三年由陳嘉信法官主審,陳官最終判余敗訴。

當時仍是區域法院法官的陳嘉信,就該案於一三年十二月底頒下判詞,指案件原告人余祖林之證供前後矛盾和違反常理,撤銷余向四名被告的索償。余其後向陳官申請上訴許可,陳官於一個月後頒判詞拒絕批出許可,認為上訴根本沒合理機會得直。不過,余於一四年再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獲批,案件之後由三位上訴庭法官審理。

上訴庭於一五年二月就余的上訴頒下判詞,當時首席法官張舉能於判詞指出,陳嘉信法官於原審時曾在無律師代表的余祖林離開法庭後,與被告一方的律師商討案件約四分鐘,陳官的做法雖屬無心之失,但已侵犯了余享有公平審訊的人權,並給旁觀者「表面偏頗」的感覺,故判余上訴得直,並將案件發還重審。

申請上訴許可遭拒絕

案件於去年在區院經另一名法官李樹旭重審後,李官於今年七月頒下判詞裁定余祖林敗訴。余其後向李官申請上訴許可,再被拒絕。

余之後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昨於早上九時半在高院頒下判詞,指其上訴缺乏理據,最終拒絕余的上訴許可申請,並下令余需支付一萬三千多元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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