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大年初一爆發的旺角暴亂,其中十名被捕男子涉嫌掟磚和破壞警車,被控暴動和刑事毀壞等逾十項罪名。當中一名被告承認暴動罪,等候量刑,其餘九人則不認罪,經審訊後日前被裁定控罪表證成立。案件昨在西九龍法院續審,辯方原打算傳召在暴亂事件中開槍的警員出庭作供,但遭法官拒絕。案件舉證完畢,將於本月十九日開始結案陳詞,並於明年一月八日裁決。
案中廿八歲的第七被告鄧敬宗,早前要求傳召警員黃慶威作辯方證人,並解釋黃當時是否合法開槍,會影響事件是否為暴動,亦和被告是否自衞有關。不過,控方反對黃作供,指鄧沒有目睹開槍事件,亦無證據支持鄧因警員涉不法使用槍械,從而擔心自身安全而在案發時撬磚,不能為本案提供關鍵的證供。法官最後亦認為黃的證供和本案無關,不准許黃作供。
鄧敬宗自辯時稱,他在去年二月八日(初一)晚上到旺角,在朗豪坊外見到大批市民和警員。翌日凌晨十二時許警員清場,鄧和友人到洗衣街打桌球和掟飛鏢。至凌晨三時許,他和友人在花園街和山東街見到「燒嘢、掟嘢」,便和友人「食花生」(湊熱鬧),鄧用手機拍下燃燒的物品。
控方在庭上讀出鄧早前錄取的口供,指有男子向鄧派手套,吩咐他幫手撬磚,然後把磚交予叫他撬磚的人。鄧當庭確認口供所述是真確。此外,警方事後在被告電話的WhatsApp中,發現一段語音訊息,由被告電話發送予另一人,內容為「我哋喺度玩緊暴動」,鄧庭上承認語音由他發出。
本案原有十一名被告,除鄧外,依次是莫嘉濤、李倩怡(女)、鍾志華、何錦森、霍廷昊、陳和祥、李卓軒、林永旺、葉梓豐及吳挺愷(十七歲至七十歲),共涉十四罪,其中李倩怡棄保潛逃至台灣。
案件編號:DCCC 90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