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自二○○三年四月起,規定在港工作的外籍家傭必須「與僱主同住」。一名菲律賓女傭認為入境處無權硬性對全港卅多萬名外傭施加該項規定,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有關政策,要求法庭裁定該規定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案件昨於高院開審。申請人代表律師陳詞指,由於入境處無權把「與僱主同住」列為外傭留港的條件,於是「走後門」,在外傭的標準合約中加入此項規定,惟此項做法是超越入境處的權限。申請人又質疑該規定違憲、歧視外勞。
申請人Nancy Almoriny LUBIANO,昨日並無到庭,其代表律師陳詞指,入境處為外傭施加留港條件時,因無權限制外傭的居住地點,於是「走後門」,在外傭的標準合約中加入一項規定,就是要外傭必須在合約上註明僱主的居所內居住(下稱該規定),這成為外傭申請留港的先決條件;若外傭違反該規定,可能會被控向入境處作出虛假陳述,或者在日後申請留港時受到影響。法官期間查問,入境處規定外傭只可在一個住家工作,禁止外傭在兩個住家工作或做兼職,入境處是否可以採取一些措施去令外傭難以在住家以外的地方工作?律師回應指,入境處不能透過妨礙正常生活的規定,去阻止外傭「秘撈」。
申請人律師續指,《人權法》禁止一個人被充當奴工,而國際慣例法也禁止強制勞役,加上《基本法》保障勞工有足夠休息日和假期的權利;但該規定卻增加外傭被強制勞役或被充當奴工的風險。與僱主同住的外傭,不能選擇居住地點,其活動受到限制,其社交活動受阻,如同被隔離。律師引述報告指,逾三成外傭希望在外居住,許多與僱主同住的外傭都受到剝削,未能得到一整天的休息日。更有外傭與僱主同住時,其居住環境惡劣,要在廁所內的床睡覺。
申請人律師重申,入境處應容許外傭有權選擇能否在外居住,而且欲在外居住的外傭,比入境處估計的數字或會少得多。此外,由於外傭和本地傭工是兩個不同的勞動市場,容許外傭在外居住,也不會搶走本地傭工的飯碗。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 : HCAL 21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