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淺談現行「反港獨」法例

「港獨」違憲違法,相信絕大部分港人都認同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是香港特區政府及港人的憲制責任。然而目前未立相關本地法例所產生之法律真空,令一些人誤以為現有香港法例未能規管港獨,或誤以為發表的自由是沒有限制的,可超越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法律界線。為此,本人簡述現行反港獨法例概況。

叛逆罪可判終身監禁

根據香港本地法例,反港獨的法律體現在《香港回歸條例》、《釋義及通則條例》、《刑事罪行條例》第2條、第3條、第9條及第10條有關叛逆、意圖叛逆及煽動等罪行。反港獨法律亦存於香港不成文法中。

根據《香港回歸條例》第5條至第6條及《釋義及通則條例》第2A(3)條及附表8,在任何條文中凡涉及香港特區土地的所有權;中央政府負責處理的事務及/或中央與香港特區的關係,對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或相類名稱、詞語或詞句)的提述,須解釋為對中央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的提述。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條,任何人向中央政府發動戰爭或與他人串謀向中央政府發動戰爭,意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央政府;或旨在以武力或強制手段強迫中央政府改變其措施、意見,或向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立法會施加武力或強制力,或向其作出恐嚇或威嚇;或鼓動外國人以武力入侵中華人民共和國或香港特區;或以任何方式協助與中央政府交戰的公敵,即屬干犯叛逆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3條,任何人以任何公開的作為、發布任何印刷品或文件,意圖或表明意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央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或香港特區內向中央政府發動戰爭,旨在以武力或強制手段強迫中央政府改變其措施或意見,或旨在向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區的立法會施加武力或強制力,或向其作出恐嚇或威嚇;或鼓動外國人以武力入侵中華人民共和國或香港特區,即屬干犯意圖叛逆罪。叛逆罪及意圖叛逆罪屬香港現有法例最嚴重的港獨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引起憎恨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港幣五千元及監禁兩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三年。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港幣二千元及監禁一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兩年。針對第9及第10條的煽動罪,警方可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3條申請搜查令,檢取有合理理由懷疑屬違法的物品。警務人員或公職人員亦可根據第14條,在取得佔用人准許或裁判官手令移走煽動刊物。因此,現有法例可令煽動罪予以具體執行。

須訂立國家安全法例

任何人都不能借言論自由之名推動港獨。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言論自由是不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寧。終審法院於香港特區訴吳恭劭(FACC 4/1999)案件中指出,一國兩制都歸公共秩序範圍之內,為保障公共秩序(包括「一國兩制」)而對發表自由權利施加限制,是有充分理據支持的。

雖然香港一直有反港獨法律,但有關法律分布於不同法例及不成文法中。另外,有關法例充滿殖民地色彩的字眼如「女皇陛下」及「聯合王國」等字眼仍未被刪除,令市民難於綜合理解。因此,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訂立專門的國家安全法例是必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