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受養人身份留港 女同志上訴得直

以「QT」作代號的英籍女同性戀者,在其同性伴侶受聘來港工作後,QT申請以受養人身份留港但被入境處拒絕,她去年提出司法覆核被判敗訴後,三個月前提出上訴聆訊。上訴庭昨判決指,入境處現行政策對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的同性伴侶有歧視情況,判QT上訴得直兼得訟費,並下令與訟雙方在廿八日內草擬相關命令,交由上訴庭審批。入境處發言人表示:正審慎地研究法庭判詞,並會按情況徵詢法律意見,以考慮下一步行動。

對吸引人才適得其反

上訴庭的判詞指,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在香港的憲法上、成文法和普通法等各層面,都不獲承認,因此有人要求在港作出同性結婚而被拒絕,這情況不屬被歧視,QT對此也無提出爭議。但出入境權利並不屬婚姻的核心權利,上訴庭裁定有關的出入境政策,不准申請同性伴侶以受養人身份留港,除非入境處可提出合理解釋,證明有關政策要達到合法目的以及屬合理,否則該政策便是對擁有穩定和長期關係的同性伴侶,存有間接傾向的歧視。

在合法目的上,上訴庭指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入境處的政策既要吸引人才來港工作,也要嚴格控制入境人士的數量和質素;惟入境處的有關政策對吸引人才來港是適得其反。另外,在數量上,每人只可申請一名伴侶留港;在質素上,異性或同性伴侶是無關重要的因素,有關政策也無助嚴格管制入境人士的數量和質素。

不涉及承認同性婚姻

在合理方面,入境處提出了兩個理由。首先,入境處聲稱有關政策是遵守香港法例對婚姻是一男一女結合的定義。上訴庭卻指出,容許一個人以受養人身份留港,不涉及承認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而入境處更自打嘴巴,容許來自一夫多妻制地區人士申請其中一名伴侶留港,若入境處要遵守香港法例「一男一女」的婚姻定義,便不應批准一夫多妻者的伴侶留港。

案件編號:CACV 11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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