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巡查 燈籠玩具欠識別標記

【本報訊】尚有一星期便是中秋節,香港海關提醒家長,為小孩選購燈籠或閃光玩具前,應先留意玩具上的警告及使用說明指引,免生意外。海關本月已到各區巡視,至今巡查共六十三次,發現十多款燈籠及兩款閃光玩具並無貼上適當的商用標籤。

海關已勒令六家店舖暫停銷售一百五十七個燈籠及廿一件閃光玩具,並要求存放在指定地方,直至取得有關標記,而海關的突擊巡查將維持至中秋節。

燈籠避免混雜使用電池

海關昨午派出三十人,先後到深水埗、旺角及灣仔派發傳單,提醒家長應選購合適的燈籠及閃光玩具。海關消費者保障科首席貿易管制主任陳國基指,海關早前試購多款燈籠、螢光棒及閃光玩具,發現當中不少均無張貼「識別標記」,即製造商、進口商或供應商的名稱及地址。該些玩具亦無張貼「雙語警告標籤」,即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警示,涉嫌違反《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

陳國基提醒家長,在選購燈籠及閃光玩具時,應避免購買有細小組件或有尖角和利邊的產品,亦應留意標籤所顯示的合適使用年齡建議,並遵照玩具上附載的警告標籤及使用說明,小孩玩耍時家長亦應從旁監督。

家長將電芯置入燈籠時,亦應避免混雜使用碳性、鹼性及充電用電池,否則容易發生危險。家長亦應制止小孩將發聲裝置放近耳邊,因聲量過大或會影響聽力,亦應避免小孩拗螢光棒,一旦被螢光液濺中則要立即用水清洗。

海關提醒商戶,進口、製造或供應本地使用的玩具,須符合指定的安全標準,否則即屬違法。違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其後各次定罪則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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