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富商李寶椿於一九六三年去世,並由其第七子李兆增擔任遺產管理人,但第九子李兆滔質疑李兆增未有把一間家族公司的部分股份納入先父遺產,遂於○三年向李兆增興訟。李兆增在案件未正式開審前已於一二年過世,由其遺孀張碧梧和兒子李瑞智任代表接續案件,母子於一五年付款與李兆滔和解。不過,李兆增一方把另一名李寶椿遺產受益人即第八子李兆堃加入訴訟,要李兆堃分擔和解的款項,高院昨開庭審理李兆增一方向李兆堃的申索。
原告李兆增,被告李兆堃。原告兒子李瑞智昨出庭接受被告代表律師的盤問,律師指李兆滔當年指控李兆增身為遺產管理人卻失職,未有把李寶椿置業有限公司的八百零一股納入李寶椿遺產,導致遺產的價值有損失;而李兆滔當年的指控還聲稱,李兆增也知道該批股份的股東是以九個虛構姓名的人物所持有。
李兆增曾否認李兆滔指控
被告律師又表示,李兆增當年曾辯稱把該批股份納入李寶椿的遺產是謬誤,李兆增在當時亦否認李兆滔的指控,更指出該九名股東的其中一人,在該公司成立時已是該公司的董事及有份簽署該公司的章程。李瑞智同意被告律師上述的說法,又表示相信自己父親當年已講出事實。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A 416/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