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之行:確認書具法理基礎

立法會補選議席之戰經已起步,兩大陣營密密進行內部協商,尋求制敵必勝之策略。泛民會先讓失去議席的政黨自行推舉參選人,建制則大致上有初步人選,還看選管會的最後安排。

擺在泛民面前的一道高牆,就是確認書的問題,必須小心處理,認真應對。由於有被DQ的議員要參加補選,無先例可循,泛民擔心政府會利用確認書來阻礙擬參選人,要求政府交代推行確認書的理據,但政府至今未有正面回應。

事緣去年二月立法會新東補選,本民前的梁天琦公開打着自決以至港獨的旗幟參選,雖然敗選,但得票不俗,反映自決派崛起,在年輕人之中有支持度。其後在九月立法會換屆選舉前夕,選管會突然推出確認書,要求參選人必須簽署並接受當區選舉主任審查,獲開綠燈才能正式成為候選人。

確認書這個程序,意圖阻截港獨彰彰明甚,但推出時的法理基礎有欠穩固,最後鬧出不少笑話。有主張自決、不認同特區政府及《基本法》的參選人簽署之後,竟然獲得認可,確認書被輿論批評形同虛設。自決派的支持者氣燄高漲,更有威嚇選舉主任者。

值得注意的是,人大常委會去年十一月主動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進行釋法,表面看是要為游梁宣誓案之處理提供憲制性法理依據,不過法律專家認為,釋法同時為確認書提供有力支持,選管會可理直氣壯為確認書護航,難怪自決派這麼緊張。